算力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新经济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围绕超算智算加快算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新经济〔2023〕1号),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帮助企业降低算力使用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算力券是支持算力需求主体使用国家超算成都中心、成都智算中心(以下统称算力供给方)算力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及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需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算力券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
第二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四条 申领对象。
算力券支持对象为具有主体资格,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算力需求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联合算力供给方承接了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重大产业化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的牵头企业或机构。申领单位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未在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有效期内。
第五条 算力服务。
算力服务是指算力供给方提供给算力需求方使用的计算、存储资源,以及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六条 申领额度。
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算力券(不含第六条第二项算力券奖励)。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算力需求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算力券申领额度为算力服务合同费用的50%,最低不少于1万元(含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申领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联合算力供给方承接了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重大产业化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的牵头企业或机构,分别按照算力服务合同费用的30%,申领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级)、150万元(省级)的算力券奖励。
第三章 申领和兑付流程
第七条 资格审核。
算力需求方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等,企业还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或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算力券申领。
第八条 算力券申领。
算力需求方和算力供给方根据项目签订服务合同,算力需求方登录线上平台,上传本年度签订的算力服务合同,经确认后发放算力券至注册单位账户(线上平台开通前采用线下申领方式,线上线下申领流程及所需资料一致)。
第九条 算力券使用。
算力需求方将算力券申领凭证提供给算力供给方抵扣相应费用,算力券可分次使用,每次抵扣费用为结算费用的50%,累计抵扣费用不超过算力券申领总额度。完成支付后,算力供给方向算力需求方提供算力服务并按实际支付金额开具发票。
第四章 算力券兑现
第十条 兑现资料提交。
服务完成后,算力供给方将已提供算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天府蓉易享”平台递交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算力券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
算力券兑现材料包括:
(一)算力券兑现申请表;
(二)算力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三)算力需求方的资格审核材料;
(四)完成算力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原件、发票及其他完成算力服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建专家组对算力供给方提交的兑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后按流程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有效期。
算力券于发放后当年度11月30日前有效,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算力需求方不得与算力供给方存在关联关系。同一算力服务项目不得同时申领算力券和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出借等。
第十四条 算力需求方和算力供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兑现算力券,并自觉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相关的监督检查。对在算力券申请、兑现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算力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使用资格,且2年内不可申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产业项目,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9日止。